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按照城市整体规划设计的建筑对其毗邻的各方造成了采光方面的影响,原则上应予准许;
然而,建设方须承担起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保暖、照明设备更换或金钱赔偿等义务。
对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补偿金额应依照受影响建筑的居住区域总面积计价,每个平方单位一次性的补偿费用为100至200元不等。
若被遮蔽建筑物已被纳入搬迁范畴,可适当地提高补偿金额,然而,补偿事项一旦完成,该部分包含在搬迁范围之内的建筑物将不再予以提还补偿费用。
关于采光权益纠纷问题,我们主张采取一次性赔偿为主导,而非定额长期赔偿,这种方式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赔偿计算方法:
第一,遵循前述规定来计算赔偿额,然后按照类似的原则去制定补偿金额,最后将两者相加得出总赔偿数额。
具体来说,对于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我们采用时间差(单位:
分钟)乘以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再乘以居住(客厅)区域面积(平方米)的方式进行计算。
至于高于国家标准的情况,同样可以使用类似方法进行计算,但是需要额外加上超时部分的时间差乘以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乘以居住(客厅)区域面积(平方米)。《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