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擅自挖掘和贩卖土壤通常并不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然而,这类行为往往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公安机关并不负责此类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仅在特殊情形下,如挖掘的土壤为国家矿产资源时,才有可能触及到非法采矿罪这一法律概念。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立案基准要求如下所述:
(一)无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者吊销之后依然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超过了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没有按照采矿许可证上规定的矿种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但是,对于共生或者伴生的矿种则例外);
以及(五)在其他所有情况中,都未经许可而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