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乃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图谋,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公私财物予以敲诈勒索,数额超过特定数量,或是在此基础之上多次进行此类行为。
要构成敲诈勒索罪,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行为人须为一般犯罪主体,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还需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
对他人施加威胁,令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导致对方基于此种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因此获取财产,而被害人则遭受财产损失。
暴力或胁迫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以即将施行暴力相威胁;
揭露他人隐私、违法犯罪活动;
损害他人名誉等。
其表现形式可为书面、口头,亦可通过第三方传达;
既可为明确表示,亦可为隐晦暗示。
在获取他人财物的时间节点上,既可迫使对方立即交付,亦可设定期限要求其交付。
总而言之,行为人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情绪,从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最后,行为人必须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若非出于此种目的,如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而威胁债务人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只要上述三个条件均得以满足,无论敲诈勒索行为是否已经既遂,皆满足了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