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调查期间,拘留时间一般会被限制在三个自然日内。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有特殊情形发生,则拘留的期限可能会被依法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更深入地搜集证据和查明案件真相。
针对那些在多个地区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与他人组成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期限的上限通常为三十个自然日,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能超过这个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