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不是必然会终身监禁直至生命结束为止。
事实上,这类罪犯若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依然有机会获得刑罚减轻。
具体而言,经过适当审查和评估,他们最多可获得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服刑期间,只要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甚至是有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