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行合法且正式的婚姻登记程序,您需要携带以下相关证书:
对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申请而言,必须提交如下具体材料:
(一)个人的户口册及其副本;
身份证件及其副件均应列入在内。
(二)填写并签署个人声明书,声明自身未曾处在任何婚姻关系中,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
对于包含港澳台居民在内的婚姻登记申请而言,需要提供以下特定的证书和证明文献:
(一)个人的合法通行证及其副本;
身份证件及其副件均应列入在内。
(二)由居住地公证机构依照当地规定出具的个人声明书,内容须强调自己不曾处于任何婚姻关系之中,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同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经过认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若一方为华侨,则需提供以下特定的文件资料:
(一)个人的有效护照原件。
(二)居住地公证机构或任何有权权力部门所开具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其所在国家使(领)馆认证的个人声明书,其中须明确表述自身未曾处在任何婚姻关系中,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亲属关系;
同时,如果该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颁发,则更具效力。
针对拥有外国人身份的申请者,所需提交的证件包括:
(一)个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二)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权力部门所开具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认证或所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个人声明书;
同样,如果声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颁发,则更具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