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工伤鉴定之后,若雇主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那么劳动者有权选择进行仲裁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需注意只有一年的申诉时效,该期限从他/她已知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犯的那一刻算起。
如果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处理,而他们仍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时,劳动者仍然有权选择对他们提出起诉。
此时,他们需要在知道或应知做出行政行为后的六个月之内尽快提出诉讼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