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养殖场拆迁时,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内容为:
首先,需根据该区域在拆迁前三年内的年均产值的范围,设定一个浮动区间(通常在六至十倍之间),以此来确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
其次,根据养殖场所在区域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确定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用,且安置补助的数额还需与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相匹配;
最后,关于场房补偿,同样需根据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考量,并结合停产停业的实际情况,计算出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金额,然后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便可以得出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此外,搬迁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各种设备、动物以及生活用品等方面的迁移花费,对此也需要给予合理的搬迁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