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境内企业法人遭遇破产宣判之后,其拖欠的债务将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垫付破产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共同利益所需的债务;
其次是对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医疗福利、工伤补贴、丧葬抚恤金等款项;
紧接着是必须支付给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然后是应当缴纳而尚未支付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