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申报问题时,虽然理论上是允许的,但实际上却并不一定能够如愿以偿地获得清偿。
这是因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过后的债务纠纷中,义务人有权通过提出不予履行责任的抗辩来规避责任,除非义务人自愿承担此项义务。
针对已经过期的诉讼时效的债权,您可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商讨和协商,请求他们履行相应的债务并予以还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诉讼时效期间过去之后,当事人双方就原有的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仍然被视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还款协议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一方可考虑向对方发送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只要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便可视作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使该债权债务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提出不予履行责任的抗辩。
然而,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若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