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影响,结合其过失的严重性程度,裁定责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法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若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全额承担责任。
2.当有多方当事人存在过失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视各方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过失的严重程度,各自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3.在各当事人均没有明确的过失或行为失当情况下,如果该事件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则无需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
4.如有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免于负责。
5.但倘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人进行逃逸行为,或是蓄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甚至销毁证据等行为,这些人将需负全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