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方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需按照受理此案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且计算年限直至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为止;
若是被抚养人属于无法从事劳动工作的成年人,那么需以20年来作为计算基准,而对于超过60岁的人员,每过一年将减少一个计费年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