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押金的扣除并非铁板钉钉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依据于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详细约定。
若租客由于不当使用而对房产造成损害,将会面临扣留押金的惩罚。
至于具体情况的判定,则需参照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乃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和收益,同时承租方支付相应租金的法律协议。
第七百一十条进一步指出,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或根据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如果因此导致租赁物遭受损耗,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第七百一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若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或未根据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从而导致租赁物受损,那么出租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