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签署购房协议。
然而,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购置房产,即便只有单方面签署了确认书,我们仍应视为这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
因此,没有签署过姓名的那位当事人也需要被明确界定为参与到了该次购房活动之中。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给对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其配偶便有权利向出售房屋的一方提出诉讼,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