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主体——企业与个人的严格监督与管理,有效制止了违规经营现象的扩散,从而实现防范对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潜在伤害的目的;
除此之外,对各类市场的全方位监督管理也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
针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严肃处理,以此来充分保障市场交易的井然有序性,进而建立出公平且安全的消费者消费环境;
在对广告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我们会严查一切涉及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宣传行为,极力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和他们被赋予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力度,对商标假冒等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为广大消费者创造更优渥的购物体验及良好的购物条件;
在制止各类不公正竞争行为方面,我们将在市场内严厉打击和惩罚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最后,我们也致力于全面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各项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