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消费者”乃指为了满足自身日常生活所需,而有偿购入并实际使用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类;
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有偿购入并实际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性资料的农民群体,也应视为消费者的范畴。
因此,在所有的情形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消费者这个名词只是泛指个人,并不涵盖诸如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等其他类型。
和消费者相比,非消费者群体则会得到《民法典》所提供的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