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继运输体系被明确界定为至少两名以及多名承运者依据相同或相似的运输形式结合运用进行联运操作,由此与发货方订立契约的多位承运人应共同承担对整体运输过程的责任义务;
若货物损毁发生在任何特定运输阶段,那么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者及其所在运输区间内的承运者将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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