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而言,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条件,方能得到法律支持:
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解约意见;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条款中事先规定了解除事项,且这些事项已经实际发生;
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实现该份合同所设定的主要目标;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其中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实施了一系列不利于履约的行为,促使另一方不得不考虑解除合同;
若对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过合理的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