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集体所有的财产皆受到严格的保护,严禁任何团体或个人进行非法侵占、哄抢、截留、破坏等行为。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户群体所拥有的不动产及动产,均视为本集体的集体财产。
这些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中,法律明确规定应尽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