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地区,若公司宣告破产后,其所负债务将依法按照优先清偿顺序进行清算。
首要任务即为偿还企业欠发给员工的薪资、医疗补贴、残废补贴与抚恤费用以及赔偿金等相关款项。
紧接着,需支付未到位的员工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税款。
待以上任务完成后,才会着手偿还公司或破产人应付的其他一般性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