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严禁采取如下几种手段进行理事之外的运营活动:
首先,在从事存款和贷款等业务过程中,不能按照严格的会计制度进行记账和登记,或者没有将其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
其次,不能够将存款和贷款等性质截然不同的业务在同一个账户内进行轧差处理;
再次,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必须要全部列入会计账册之中;
最后,任何形式的理事之外的运营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