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案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倘若个人实施了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并使得自己非法获得的财物累积达到了3000元到1万元人民币之间,则他将面临刑事处罚;
第二,如果某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相关的责任人,他们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最终所得假币都归属于这个单位,并且诈骗金额累积达到了5万元到20万元人民币之间,那么他们也将会接受刑事审查;
第三,所谓的诈骗罪,是指那些意图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通过制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欺瞒他人获取的公私财物。
普遍来说,这种罪行的基本模式就是行为人为了违法获利而施加欺诈手段,使受害者产生误判,这样他们在错误认识之下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结果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