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若属于用人单位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续约,且该条件在保持或有所提升,而员工却对此表示反对不愿继续签署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无需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倘若劳动合同到期但没有得到新的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首先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离职服务期,可视为具备一年的服务期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反之,若服务期未到六个月,则仅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