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获得指定伤残等级认定且经过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该项生活护理费依照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或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这三种不同程度分级支付,具体金额分别为本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三十。
而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这些项目的调整,则需由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动态等因素来适时制定。
至于调整方式及具体方法,则皆由所在的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