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在加入企业后提出离职但遭到雇主阻止的情况,首先,他们有权使用书面形式向公司递交辞呈。
此后,在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之后,该员工将自动被视为已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无需得到雇主的批准。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接触或终止此份劳动合同时交付一份明确的书面通知给涉事双方,并且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相关的人事档案保管以及社会保险接续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