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条款的明确要求,符合特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才能够获得减刑待遇。
具体来说,这些人需要在被判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在执行刑事判决期间,严格遵循狱方规定,践行良善行为并积极接受改造,以此充分展现出显著的悔过之心和复新人设,或者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
对于那些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人士,其获得减刑资格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其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原审判刑期的一半。《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