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合同拍照这一行为,我们必须采取综合分析的立场,将其与其他能够辅助证明其有效性的证据相结合,例如在履行合同时所开具的相关票据等。
因此,在已有的其他证据证实该合同确实存在,并且另一方当事人亦对此表示确认的前提下,利用手持设备进行的合同拍照同样可以被视为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然而,我们要明确,即便合同有效,也仍需保证双方当事人都具备达到相应标准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愿表达真实且无任何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发生,同时不得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然而,当我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则要求必须提交原件资料,因此针对那些通过手持设备拍照保存下来的合同,据估计,法院最终可能会判定它们的证明力度较弱,甚至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