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负伤且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的,其相关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该款项金额应为当事人七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额;
其次,待结束劳动合同,即离职之时,有资格获得另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除此之外,雇主也需要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受伤者;
最后一项补偿款项是涉及到在接受治疗期间以及暂停工作、保留薪资福利时期内的工资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