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孕妇女性员工保护条款的详细规定如下:
第一,法律严格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有服务年限全部结束时,若孕妇仍处于怀孕状态,则该项劳动合同需依照法律法规延续至怀孕期结束后的第一周年才能正式解除,仅当女员工主动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允许处理。
至于第二点,是对于工作强度以及禁忌工作条件的维护。
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孕妇在怀孕期间冒险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程度的工作,或者怀孕期间不适合的工作环境和项目。
对于已经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更加不可以安排他们参与超长工作时间以及晚班劳动。
这里所提到的“夜间工作”通常是指从当天下午22点儿开始直到次日早上6点之间的任何工作活动。
第三条规定,应当适度地为孕妇提供工间休息时间或者适当降低她们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怀孕周期超过七个月之后,更应该给与相应的工间休息或者实施工作调整。
如果这时女员工正处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按照28周的计算方法),那么就应该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工间休息,且不可安排晚班劳动。
若是工作条件允许,经过本人的请求,并得到单位的批准,还可以享有长达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
最后,孕妇在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的初步审查)都应该被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加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某些已婚待孕工作者在一些特定岗位上的工作可能会构成健康风险,这也是法律明文禁止原雇主继续聘用这些女性职工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