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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024-04-25 14:00:03 已帮助2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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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关于兼职性质的劳动仲裁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作为非全职员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约签署具有灵活性特质,既可以与多名劳动者分别缔结各自相关的合同协议,亦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共识;
其次,法律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可设定期间性的试用期约束;
最后,当需要停止使用非全日制员工之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通过即时通知对方的方式来进行解约处理,而且在终止用工环节上,用人单位无需向该名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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