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纠葛中,责任主体污染方应承担起为其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况下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失之间无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当由第三方的过失行为所引致的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侵害之人既可向污染方提出赔偿要求,亦可向该第三方主张赔偿权益。
经污染方赔偿后,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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