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时需准备如下材料:
首先,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次,户口簿原本及复印件;
再次,如已结为夫妇,提供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副本;
最后,包括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首页与分娩记录在内的相关医疗文件。
此外,还需提交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出生登记申请。
对于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