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所支付的彩礼,其被视作为对女方的一种特殊赠予,属于女方专有的个人财产范畴。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特别协议对此进行约束,则此项财产将在离婚过程中仍旧归属女方所有。
然而,如果出现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男方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女方返还所支付的彩礼总额:
第一,男女双方未能按照法定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虽然已签署相关证书,证明正式结婚,但男女双方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
最后一点是,婚前赠送金钱或物品所带来的经济困难问题,使得赠与人的生活处在匮乏和困顿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同样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程序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