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制度,拘留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其中,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范畴,而刑事拘留则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当行政拘留与其他处罚措施合并执行时,最长执行期不得超过二十日。
相较之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最短执行期为十四天。
对于那些涉嫌流窜作案、反复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刑期最长可能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之久。
然而,若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做出并执行刑事拘留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有效期便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综合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