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并非无所归属之物,亦非所有人自愿放弃或遭受他人侵犯导致失落之物,其本质乃因所有人自身疏忽而失落之有体动产。
然而,除了原所有人之外,合法占有该遗失物之人因缺乏小心谨慎,也可能导致其遗失。
在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实施之情形下,盗窃所得之遗失物亦可成为善意取得之客体。
若失主对此未向相关机构报告且对方拒绝返还其所遗失之财物时,拾到者有权以合理的价格将此批财物转售至第三方,从而实现善意取得之目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