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例交付出售之房产,业主享有权利拒绝接受此房产。
根据相关规定,当出现如下状况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收该房产:
1、尚未确定小区道路是否畅通且须已经实现了水电燃气以及热量供应管道接入小区的前提条件;
2、未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存档的竣工验收报告表;
3、未能向业主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4、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拖延而实际交楼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日期,经业主多次催促仍超过三个月,则业主可以拒绝接收该房产;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变更宿舍物业结构及合同中所列明的相关配套设施;
6、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通过政府审批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但未能得到购房者的书面认可,也应当被视为违约行为;
7、亦无法向业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所出具的房屋面积实际测量数据;
8、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标注误差幅度过大,超过严格要求的百分之三(即不包括百分之三),业主有权拒绝接收该房产,并可据此解除购房合同。
9、在经过合格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细致检查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缺陷;
10、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或影响到正常生活与居住使用功能,业主同样有权以此为依据拒绝接收该房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