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征用土地而涉及到的补偿问题,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范围应限定于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范畴之内。
具体来说,对耕地的征收补偿费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属物或青苗等部件的补偿费。
2.就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而言,其具体数额应当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之间浮动。
此处的平均年产值是指各类农作物在正常生长期间所获取的年均产量。
3.对于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方式是根据待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待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将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总量除以征用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量所得结果来计算。
而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则应该是该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之间来确定。
然而,对于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来说,其安置补助费的上限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之多。
4.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它们的设定需要参考征用耕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这个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的。
5.最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是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