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申请宅基地兴建房屋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属村民小组提交关于宅基地及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此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联手深入实地进行初步审查,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相关标准与资格要求、相关建筑是否符合整体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最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共同前往实地,正式批准宅基地的分配,并颁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