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施农业用地上能否修建养殖场这一问题的评估与决策必须依据特定状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此过程中,需区分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若拟占用之耕地为严格意义上的基本农田范畴,则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将其用于建设养殖场;
其次,若拟占用之耕地并非基本农田,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各项条件的前提下,该地块是有可能被批准用于建设养殖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