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安置房产权的确立,其依据在于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员。
众所周知,房屋物权的设立通常遵循“登记生效”的原则,因此,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拆迁安置房在某人名下得到了明确记录,那么该房产就应属于此人所有。
如若没有完成登记操作的,与此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确权请求。
其次,对于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问题,这实际上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者的一种补偿措施。
由于被拆除房屋往往为多人共同拥有,因此,这些房产便成为了共有的财产,需要进行公正且合理的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