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迁赔偿的规定如下:
首先,由于征收所引发的工厂或公司停业中断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次,市县两级的人民政府将拟定并实施补助与奖励的办法,对拆迁户进行适当的经济援助和激励;
再者,拆迁方将支付对被征用房地产价值的全额补偿;
最后,对于因为房屋征收而导致的住户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所的安排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