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合同时期需预留部分空白区域以便后期进行填写,如此可有效规避诸多歧义性纷争的出现。
在此预留的空白区域内,可涵盖如试用期的具体约定细节,再者还包括对员工培训、保密规定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标准等条款的详细约定。
倘若这些空白区域未能得到填充,那么未来极有可能因双方对此类内容理解不同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