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同等权利的双方事先友好且诚实协议的租房协议,是具备预设效力的。
在私人租房交易过程中,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都达成一致意见后,他们有权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对房屋租赁协议进行变更和修改。
同样地,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也遵循着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双方都明确表达意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他们同样有机会通过磋商对该协议进行修订,法律对此并无任何特定的限制。
然而,未经另一方授权和同意下的单方面修改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