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然而,此认定还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准则和限制条件:
首先,这个行为必须是在特定的适用范围内发生。
这包括在同样类型的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较为接近的商标,或者再在相似类型的商品上运用与已注册商标完全或相似的商标。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该标识是由原本的品牌发布的。
另外,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主观的侵权意愿。
最后,除了上述必要条件之外,也还有其他可能的附加衡量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