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术作品完成版权注册之后,依然允许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转让程序。
然而,关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则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品在经过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可以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益进行有效的转让,并且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进行文件备案,同时也需要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