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的情况下,其中仍有部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中若存在一些独成体系的、无须依赖于其他条款便可直接处理纠纷问题的独立条款,这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需要返还由其获得之财产的条款也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最后,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造成的,那么对由此引发的经济利益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倘若双方均有过失致使合同无效,那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