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物品破损的责任归属问题,依据租赁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和受损缘由进行判断。
任何与租赁物品修复有关的责任,都应该事先在租赁协议书中详细作出明确的约定。
当承租者严格按照租赁协议所列举的方式规范地使用租赁物品的过程中,造成租赁物品的自然磨损,其无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若因承租者未按照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方式甚至存在不当使用行为而导致租赁物品受损,承租者必须担负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换言之,若租赁协议缺乏特殊条款约束,且租赁物品的毁坏并非主要归责于承租者时,修复责任理应由出租者承担;
若经调查证实承租者非全无过错,那就有必要让承租者承担赔偿损失之法律责任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