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亦被称作代执行,两者均属一种情形。
即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义务时,经过催告无效且该行为可能对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启动替代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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