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疾病而导致劳动合同时解除的情形处理方式如下:
当员工由于患病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时,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补偿应根据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数来定,即按照每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标准工资的退还。
如果已连续六个月以上但尚未满一整年的,则可视为一整年的工作经验予以补偿;
若是不足六个月的,则补偿仅为半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于劳动者的月实际收入明显高出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之多的情况下,对其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予以支付,且最长的补偿期限不能超过12年时间。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提及的月工资是指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