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离婚协议的真实性问题,实际上可以进行撤销和反悔。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已经就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了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无论这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完成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最终并未能如愿离婚,那么在此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有任意一方可在后续的离婚诉讼程序中对此问题表示反对或后悔,人民法院将会据此判断之前所达成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将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